【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的已立项项目及候选项目(以下简称颠覆性专项项目、颠覆性候选项目,支持区内企业项目在成为颠覆性候选项目及获得颠覆性专项项目立项后,区级配套资金在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金额实际到账后按比例拨付,第二条【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立项的项目(以下简称“颠覆性专项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候选项目库的项目(以下简称“颠覆性候选项目”)及其设立的项目企业或机构,不超过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的实际累计到账金额,不超过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的实际累计到账金额,不超过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的实际累计到账金额,不超过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实际累计到账金额的50%,申请单位实际投入资金为申请单位将颠覆性技术在我区进行研发和产业化生产所投入的项目资金,第七条【配套资金拨付方式】配套资金按照国家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资金累计到位的金额按比例拨付,第十一条【资金使用】项目单位对拨付的颠覆性专项项目配套和候选项目奖励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资金相关规定使用,第十五条创新券适用于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颠覆性项目企业,第二十条【落户场地补贴】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颠覆性项目企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颠覆性专项项目配套和候选项目奖励立项其他情形说明如下:(一)《措施》支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专项正式实施之后立项的项目,区级配套资金在颠覆性专项立项资助金额实际到账后按比例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