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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 2024-05-17
深财规〔2024〕3号前海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现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4年5月17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第二条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划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第三条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第五条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第二章减免条件和范围第六条享受本办法优惠的香港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纳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纳税人因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纳税人因丧失香港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八条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一)来源于前海合作区的综合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前海合作区从事劳务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具体是指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十条香港居民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香港居民申请享受本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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