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支持数字创新企业加速汇聚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租用或购置本区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内办公用房给予补贴,第六条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三)主营业务应是与5G、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信创、商用密码、大模型、数据要素等数字经济相关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或制造业企业,第十条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相关规定如下:(一)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政策有效期内累计补贴的产品数量不超过25款,(四)申报产品及其升级版本实现市场化销售且扶持年度销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包括产品或者服务形式),则按企业在“黄埔兑现通”平台提交补贴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对前10款产品予以补贴,第三章融合互促加快制造产业数字转型第一节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第十七条《措施》有效期内对经国家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牵头企业,第二十三条申报企业须委托经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四化”评估诊断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并完成数字化转型相关诊断工作,相关项目须在《措施》有效期内入库广州市“四化”改造项目库,第三十一条在《措施》有效期内遴选不超过30家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的一次性补贴,第二节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能力和安全评估第三十六条在《措施》有效期内对本区30家通过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评估达到三级的制造业企业,第五十三条本细则中关于高水平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四化”升级改造、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评估的扶持,第五十九条申请本细则奖励和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