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文件要求,近期我局组织开展了“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的排查工作,经查,2023年4月1日-2024年3月31日期间,有多家公司存在长期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的情况,上述情况已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关于“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现我局对两批(第一批:2023年4月1日-2023年9月30日,第二批:2023年10月1日-2024年3月30日)符合“空壳”小额贷款公司认定的公司名单(详细名单见附件)进行公示,如对上述情况存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出,特此公告,附件:空壳小额贷款企业名单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