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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综合保税区内保税再制造业务监管办法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2024-05-13
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综合保税区内保税再制造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有序承接探索推进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发动机和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造业务试点工作,我局依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有关规定,起草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综合保税区内保税再制造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依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一、适用第一条本监管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所属各综合保税区内实际经营的保税再制造试点企业,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条款:(1)境外原品提供方应以所提供的原品进行可利用性筛查,且所提供的原品均保证满足试点企业开展原品再制造的工艺和销售要求,(2)境外原品提供方所提供的原品进口到试点企业后,第三条试点企业应就保税再制造业务,第六条试点企业将原品运至综合保税区内保税再制造场所,第七条试点企业依照各级主管部门对保税维修和再制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数量不符应依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第十条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须遵守知识产权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四、监管第十一条试点企业应对保税再制造业务或非保税再制造业务有明确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第十四条本监管办法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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