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执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二、登记条件1.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2.自选项目形成的成果,其余(含个人自选研发)项目形成的成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登记,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出具科技成果完成情况公示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有转化需求的项目或者重大项目需填写科技成果信息表(附件2)和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附件3)一并报送,3.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成果登记材料汇总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各县市区要充分挖掘重大成果和对转化有需求的科技成果,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各县市区提前谋划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