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企申报材料由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集中报送至省高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同时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属地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详见《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附件1),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企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应首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勾选“告知承诺制”,并在截止日前将与企业申报信息一致的推荐函、汇总表(附件2)、企业书面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至省认定办,(五)评审报备省认定办收到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后,拟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符合《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切实做好高企申报材料审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