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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 2024-05-10
一、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二、扶持措施(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支持新引进市域外重点平台企业,按照其年纳统数据分两档给予奖励:(1)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2)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其市级〔含县(市)区〕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80%、90%(其中:两个档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的奖励,(二)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企业对2020年(含)以前落地的平台企业,按照其纳统数据分两档给予奖励:(1)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2)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含)以上〕,(三)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对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达3亿元、5亿元)的规模型平台企业,每年择优评定一批(不超过20家)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市级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对平台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管理及技术人员,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口行业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三)对获得市平台企业招商奖励,(四)达到以上扶持条件的平台企业(含示范企业)享受子女教育照顾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或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五)本措施支持的平台企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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