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企业):现将《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附件:《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9日附件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盐城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紧密围绕我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试点建设,(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二)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四)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配合财政、发改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下达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十九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