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湖南港城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江琴诉你单位工伤待遇支付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平劳人仲案字〔2024〕第32号),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被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平工伤认字[2023]0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为工伤,2023年5月25日,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岳市(工伤)劳鉴(2023年)42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申请人为工伤伤残拾级,申请人发生工伤构成伤残拾级,被申请人未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壹佰伍拾元整(¥186150元),明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842元(7406元/月×7个月),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4436元(7406元/月×6个月),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4436元(7406元/月×6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44436元(7406元/月×6个月),现定于2024年6月28日下午2:30分在平江县育才路69号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