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现将《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4月28日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和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第二条本细则的补助主要用于奖励业绩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和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计划单列市所属机构除外),第二章补助标准及条件第五条对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和年增长率综合排名前三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命名满三年评价优秀且排名前三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第六条获得业绩优秀奖励补助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技术转移机构1.应为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期间经核实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的技术合同总金额按从高到低的规则排名前三,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以福建省科技厅每年公布的技术市场交易情况数据为准,第八条申请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补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转化科技成果须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四)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第三章补助申请第九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绩优秀奖励补助无须另外申请,第十条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的申请方根据省科技厅补助申报通知在线提出申请,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奖励补助统筹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业绩奖励,第十六条本细则涉及补助政策可与《福建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细则》相关政策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