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四条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制定以下扶持政策:(一)对2022年起开工建设的新建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享受厂房租赁补贴不超过5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3.对首次升为规上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十)师市每年设立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下企业在优惠政策上可实行“一事一议”:(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美元(外资项目)或10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及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