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无纸申报、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二、申报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认定条件的规定,2.申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申报程序企业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核情况以正式函件报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单位)征求同级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及时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衔接,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对于在帮助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并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