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违反第(二)项、第(三)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六)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九)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十)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违反第(四)项至第(十)项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