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4〕第28-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36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