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栖霞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栖政办发〔2022〕4号)进行评估,决定宣布《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栖霞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栖政办发〔2022〕4号)失效,凡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施行日期01《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栖霞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栖政办发〔2022〕4号QXDR-2022-0020001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