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16号)精神,梳理了我市截至2023年末在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编制了《2023年镇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2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镇江市境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类是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7项),另一类是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5项),我市各级、各部门的基金项目,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市财政局将动态向社会公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镇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镇财综〔2023〕6号)同时废止,附件:2023年镇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镇江市财政局2024年4月28日2023年镇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