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下列企业名称应当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上登记系统查询:(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等字样的,第二十三条我市任一登记机关的两个存在下列情形的名称视为相同的企业名称:(一)企业名称中字号和行业表述组合文字相同,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申报登记与他人相近的企业名称应当自行承担法律风险,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对申报企业名称登记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五条企业名称争议由被争议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被争议企业名称主体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又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企业又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随同答辩告知书发送被申请人,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给申请人,第四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名称争议,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可以依次按照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或者行政区划、字号和行业的结构申报查询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