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二条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由省政府设立,第四条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设单位奖和个人奖,第五条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单位奖授予在本省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第六条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个人奖授予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成效显著的授予贡献奖,第七条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提名制度,第十条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一条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专家、候选单位、候选人的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组和考核组提出的获奖单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核,第十六条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获奖单位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金数额由省政府确定和调整,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评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可能影响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