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市科技局决定:一、修改《关于印发〈丹东市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丹科发〔2021〕8号),1.第二章第五条中“联盟的发起单位为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修改为“联盟的发起单位为丹东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第四章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连续两次不参加综合评价、长期未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或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行为的联盟,给予撤销备案,”二、废止《丹东市人才办丹东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丹东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科发〔2020〕20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丹东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