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县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作为组织、督促县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第十五条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第五章服务保障第二十六条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时,涉及县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第二十八条优先保障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安排5万元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给予引进单位激励经费2万元,给予引进单位激励经费3万元,给予引进单位激励经费1万元,(四)争取上级无偿资金、捐赠资金、专项债资金县重点办、县财政局每季度核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争取无偿资金情况,季度“红榜”安排激励经费5万元、年度“红榜”安排激励经费10万元,第三十七条每年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推进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推进、服务、保障县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