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重庆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24年4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重庆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以下简称“区县”)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区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下一年度本级政府预算,市级预算安排对区县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市财政局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区县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第十二条区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储备、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第十六条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第十八条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地区和项目,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