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引金融科技类企业在深集聚发展(一)对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来深发起设立的清算中心、数据中心、科研中心、测评中心和服务中心等重要机构,(二)鼓励聚焦投资金融科技类企业的优质股权投资企业在深发展,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以及创投风投相关专项扶持政策等享受落户、产业用房、管理费收入奖励等优惠政策,鼓励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依法依规发起设立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子基金,(三)鼓励深圳市金融科技类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类企业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的规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支持深圳市金融科技类总部企业申请产业用地、科技研发投入补助,市人民政府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50%对承办方给予总计不超过200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支持科研院所和金融科技机构持续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库、分布式技术、隐私计算等关键基础技术的研发与金融应用,支持金融监管机构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模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独立或与科技企业合作开展合规科技研发及创新应用,支持开展金融科技安全相关业务的机构或企业发展,鼓励金融科技类企业、行业协会定期举办金融科技人才节、人才季等活动,享受本措施奖励、补贴或补助的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