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增资后实收资本达到40亿元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可参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租房补贴政策,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照除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外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享受本市相关政策,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二十三)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申请金融总部项目用地及本措施规定的奖励、补贴、补助的,包括金融企业总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