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单个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鼓励各区(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发起设立、参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及创投引导基金,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做好政府各部门与风投创投企业、创新项目的对接服务,探索建立风投创投机构向各部门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机制,支持条件成熟的区(新区)建设风投创投园区、基金小镇、创投小镇等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风投创投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建立联通风投创投企业与科技创新种子项目、金融机构及创业板等市场板块的信息对接机制,对风投创投企业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本措施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十九)享受我市各类扶持政策的风投创投机构应当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深圳当地,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管理资产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