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超标电动车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发布时间:2024/04/1810:35来源:融媒体中心浏览次数:[打印]微博微信为进一步规范库尔勒市超标电动车、摩托车(包含二轮及三轮)交通秩序,提升群众的文明交通意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整治对象二轮超标电动车三轮超标电动车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二、整治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行为:(1)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2)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3)骑乘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4)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5)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6)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已达报废标准的电动摩托车,(7)饮酒或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8)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按规定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2024年7月1日后,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严禁上道路行驶,驾驶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