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局,二、登记条件1.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验收、结题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2.自选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其余(含个人自选研发)项目形成的成果,提供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须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结题、验收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2.成果完成单位将成果登记压缩包文件、盖章公示函扫描件以及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附件资料扫描件报送至主管部门,将成果登记压缩包文件、主管部门盖章公示函扫描件以及自选项目中需成果登记主管部门盖章的评价报告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无需报纸质版),有转化需求的项目或者重大项目需填写科技成果信息表(附件2)和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附件3),2.知识产权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专利情况按照成果实际情况填报,3.成果完成单位情况、主要研制人员名单、评价委员会名单、评价证书内容(鉴定意见必须填写)须填写详细完整,基金类项目(包括国家基金和省基金)可以不用填写评价委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