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政策解讀如下:一、製定揹景我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自1997年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開征以來,2002年,財政部明確配套費的性質從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政府性基金,根據歷史緣由和國傢現行製度規定,二、製定依據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范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2009〕89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等規定,結合原省物價侷、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房〔1997〕209號、〔1997〕財綜66號)等歷史文件及製度淵源,省財政廳、省建設廳主要對原浙價房〔1997〕209號、〔1997〕財綜66號文件相關內容進行平移,包括項目性質、征收部門、征收范圍和對象、征收方式、征收標準、減免程序、預算管理、資金用途、票據管理、信息共享、監督管理和其他等有關事項,強調配套費性質已轉變為政府性基金,嚴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具體職責根據屬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對配套費征收的計費規則、計麵規則、計價規則、繳費時間等內容進行了平移和細化,按原浙價房〔1997〕209號、〔1997〕財綜66號等文件規定的省定指導標準范圍進行了平移,各部門按規定共同做好配套費規范管理和業務啣接工作,各地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征收對象為我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及非出讓方式)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