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装函制〔2024〕104号)以及《推进上海智能工厂建设领航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沪经信制〔2023〕62号)等文件要求,系统评估各区域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情况,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二)已获评国家级、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三)计划申报2024年度国家级、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二、自评估标准本次自评估工作依据GB/T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国家标准,三、成果应用(一)对于自评估工作覆盖率高、成效好的区域,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在国家级、市级智能工厂、智能工厂标杆建设专项等工作的推荐名额中予以适当倾斜,(二)各区域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评估结果分析本区域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现状,指导政策制定,(三)制造企业可结合自评估结果梳理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现状,四、有关要求(一)请各区域主管部门于5月17日前督促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重点企业完成本年度自评估工作,5月31日前组织其他企业完成本年度自评估工作,并将本次自评估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智能制造推进处,(二)请各智能工厂评估诊断机构和智能工厂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加强对自评估工作的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