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调整,2024年4月17日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进一步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现就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1月、2月、12月,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72:1:0.45,工商业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机制,(二)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00至20:00,参与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的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三)省发展改革委对工商业、居民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评估,附件:1—12月峰平谷时段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的说明近两年,更好地发挥分时电价在促进新能源消纳、缓解电力保供压力、引导用户错峰用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平段或低谷,引导用户调整生产负荷、在午间多用电,降低现行午间高峰电价对用电成本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