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2024年4月10日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第三条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以“事后补助”方式进行奖补,第二节各类技术成果交易转化活动补助规范第五条补助对象:(一)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且在省内转化的成果出让方,第八条申报材料:(一)《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请书》,第三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励规范第九条奖励对象:(一)在青海省注册成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主要指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第十条奖励条件:(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共建服务机构已在青海省注册满1年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共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省内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第十一条奖励标准: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20%,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一)《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请书》,第十五条补助标准: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第十六条申报材料:(一)《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请书》,(六)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的情况报告、效益证明、服务协议等相应佐证材料,第十九条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