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权威、公正,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科技合作奖)五个奖项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活动,第四条省科技奖重点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高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等方面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省科技奖提名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第七条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规划和指导,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三)对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二)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三)处理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第三十六条省奖励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省科技奖提名、受理,(三)负责评审委员会、科技奖励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第六章公示及异议处理第五十二条省奖励办应当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初评、综合评审的候选项目(个人、组织)及其提名者,提名者及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候选人、候选组织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第六十四条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