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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24年7月1日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9号)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4-04-16
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业标准化规划、计划,制定(包括修订、下同)和组织实施农业标准,第三条农业标准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通用技术语言和国家需要控制的检验方法、种子与重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第九条强制性农业标准必须执行,第十条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产品、种子等,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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