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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4-3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 | 2024-04-15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4-3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做好东预征2024-3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收回)范围东预征2024-3号宗地征地位于G98高速公路西侧,拟征收(收回)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3495.37亩,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收回)八所镇那等村委会、三家镇红草村委会集体土地(国有渠道)3495.37亩,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三家镇政府片区为69489元/亩,其中,五、安置对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请上述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八所镇政府、三家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八、其他事项本公告在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权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征收(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应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八所镇政府、三家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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