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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24〕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24-04-13
公安部门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者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理民宿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功能区)旅游、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消防、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登记信息,对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筑质量等开办要求进行排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治安防范职责:(一)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第五章监管管理第二十五条各区(经济功能区)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第二十六条文化旅游、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本人(本单位)承诺按照《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填表日期:经办人:联系电话:属地镇(街)(盖章)附件2____区民宿登记回执民宿经营者:您承诺位于____镇(街)的____民宿符合《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民宿经营者(签章):经办人:____年____月____日(镇街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区民宿登记回执民宿经营者:您承诺位于____镇(街)的____民宿符合《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如您开办的民宿不符合建筑质量、消防、治安等开办要求或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将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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