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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郫都区人民政府 | 2024-04-11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管理,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郫都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成都市郫都区发展和改革局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2024年3月27日成都市郫都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成都市郫都区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应报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郫都区支行批准,应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郫都区支行批准,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可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条区级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负责具体实施,第十三条区级储备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第四章轮换验收第十四条区级储备粮入库前,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对将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进行每车称量和检验,第十六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入库验收,第十七条区级储备粮数量验收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郫都区支行组织实施,第十八条质量安全验收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轮换入库粮油的质量安全现场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依据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郫都区支行下达的粮油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农发行郫都区支行申请贷款,第二十二条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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