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等有关规定,拟定黑水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建设用地名称黑水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四、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征收集体土地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黑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黑水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黑府发〔2023〕22号)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55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有关规定标准直接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兑现补偿,七、听证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当在公告截止前5个工作日内向黑水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八、补偿安置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黑水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九、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联系电话:13678379395公告时间:2024年4月11日—2024年5月11日附件:黑水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用)地情况明细表黑水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用)地情况明细表黑水县人民政府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