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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4-10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及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市司法局在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审查的《管理办法》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由管理责任人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暂存设施、场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办法》还要求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场所数量、选址、规划范围、期限、建设要求、收运体系、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用地生态恢复方案和封场后用地恢复措施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采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的信息,发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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