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第八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第二十条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价格政策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第二十四条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第三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第三十七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第四十六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将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及其变更或终止、政府投资支持、公共产品或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结果等信息,第四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第五十四条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