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渠道、蓄滞洪区和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过闸流量大于5m3/s(含)的水闸报废工作,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所管辖水闸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水闸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应明确报废的理由、依据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方案,水闸报废工作实施责任单位应当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闸报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一)跨省或者水利部直属单位管理的水闸,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审批机关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组对水闸报废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第十条水闸报废工作实施责任单位应根据批复意见,应采取如下非工程措施:(一)根据原水闸管理单位实际情况,审批机关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按照批复进行验收,原水闸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按照《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对应予以报废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水闸不及时实施或违反本办法实施报废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水闸为过闸流量1000m3/s(含)以上的水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