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易机构、信息平台与政策服务第七条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成,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权产权交易场所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规范的交易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交易项目基本信息,意向受让方应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受让申请相关材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定期向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经营数据、财务报表等数据信息以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经营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风险保障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议事规则、监管程序等工作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服务,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每年对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情况开展自查评估,也可以向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第三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