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辉市、辉县市和凤泉区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活动,第四条封山育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规划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封山育林区内破坏生态资源等犯罪行为,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封山育林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新造幼林地及其他应当封山育林地块的调查和统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周边设置界桩(标),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封山育林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山育林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封山育林措施落实情况,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对封山育林成效进行评价,第十九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封山育林的有关文件、成效调查等相关工作记载分类归档,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