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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 2024-03-27
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2024年3月26日海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等有关规定,对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会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七条各民族贸易县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按照对应的职责分工指导辖区内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第三章贴息政策第八条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在贴息上限范围内核定企业实际贴息额,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第十四条民贸民品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注册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第十五条各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民贸民品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六条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及审核情况进行复核,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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