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商业秘密执法、司法协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福建省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龙岩市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协同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三、协作机构及主要职责(一)由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建立县级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二)县级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构主要职责:1.建立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制度,2.建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联合执法、协作处置机制,4.建立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民事保护信息互通机制、工作街接机制,协同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宣传贯彻、指导服务等工作,各协作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接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互相通报交流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工作情况,其他有关服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信息,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遇到需协同解决的问题或案情复杂、需要征求其他机关意见的,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工作效能,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任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政治建设贯穿到深化反不正当竞争、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支持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