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项目考核、方案调整、资金使用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五)组织完成项目里程碑考核,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里程碑报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开展项目考核和专家研讨等工作,(三)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五)研判建设内容、技术方向是否与项目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相符,第十二条在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里程碑节点到期后,并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项目里程碑考核,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里程碑报告,组织技术专家开展论证会,不得干涉专家在评估、考核、验收等活动中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对项目里程碑考核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考核结果与监督管理情况作为支付项目管理费用的重要依据,(五)其他可以终止委托管理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