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于2024年3月22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浑南市监不罚〔2024〕1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发布足健仪介绍文字中包含“专利产品”字样,2023年12月15日,2023年12月5日,2023年12月22日实质性审查生效,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且广告于2023年12月8日发布,并于2023年12月15日进行自查时主动删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