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将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总体规划已实施3年以上符合验收条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三)《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先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调整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总体规划已实施3年以上符合验收条件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原则上均应提出验收申请,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结果与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四、验收内容验收总体规划落实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与城乡建设、生态保护等专门规划衔接情况,承担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的机构履职情况,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当逐项对照列明总体规划落实情况,申请材料应包括: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验收申请文件、自评报告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等,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对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4年3月22日附件:1.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自评报告撰写体例.doc2.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主要验收指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