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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补助经费的通知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4-03-25
县直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125号)精神,现提前下达各学校2024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补助经费2252.1180万元(详见附件),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标准(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125号)精神,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二)本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按照各学校2023年秋季学期实际在校学生人数的80%安排预拨,(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师资培训经费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县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教〔2011〕19号)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专项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二、经费使用(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08〕56号)要求,县财政、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合理使用公用经费,县审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有关政策法规使用公用经费,三、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6〕1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紧急通知》(桂财库〔2007〕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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