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制造业产业链上紧密关联的企业、科研院所、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先进制造业集群(以下简称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展和运行管理,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组织竞赛方式遴选培育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产业优势明显,审核通过的集群参加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初赛答辩评审,作为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初赛通过的集群开展决赛答辩评审,根据决赛评审结果确定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议名单,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议名单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四章培育管理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从省先进制造业集群中推荐优势集群创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第十三条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和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将省先进制造业集群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从制造业投资项目申报、优质企业培育、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关措施,促进优质资源要素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