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具体实施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工作,包括:农产品、投入品和农业环境样品等,第九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与承担抽样任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以及可能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投入品和农业环境样品,(四)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可能产生高质量安全风险的农产品、投入品或农业环境样品,第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在抽样现场按技术规范实施抽样,第十七条现场制备样品应按照抽样规范实施制样和封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抽检机构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